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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13/3/16 21:44:1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经营者需要延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同意延续《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给新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原编号不变。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请,不得延续。   第三十九条 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卫生培训证明;   (五)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生产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改变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需要改变的,或原生产场所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需要改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地点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与变更有关的材料;   (五)申请变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申请材料应进行书面审查,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还应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一)特定种类食品生产、食品现制现售、餐饮业(单纯经营饮料、酒的除外)、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延续申请;   (二)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的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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