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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13/4/28 18:13:0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个人所得税定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并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个人。
    免税、减税与税额抵免: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征税。
    2.纳税义务人在本国缴纳的税收,在中国申请抵免,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果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
    3.纳税义务人如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但如外国所征税额低于上述抵免限额是由于生计费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可凭有效、合法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减免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应补级税款的差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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