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籍个人纳税申报的时间、地点及应出具的证明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参见:1994年6月30日 国税发[1994]148号) (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从国外雇主取得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一地,可在税法规定申报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机关报缴税款;也可向工作地税务机关申请,固定每月在该地缴税。 (参见:1981年6月2日[1981]财税第字185号) (三)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临时来华人员事先能够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 (参见:1988年3月5日 [1988]财税外字059号) (四)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由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参见:1986年2月14日[86]财税外字第027号、1995年3月23日 国税函发[1995]125号) 税款的征收 (一)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