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3.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4.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5.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6.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对工资薪金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7.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经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8.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三)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3.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要为检举者保守秘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通用完税证的使用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通常使用以下两种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它是纳税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