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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3/3/6 18:58: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五节 采购与验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六十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六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六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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