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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3/3/6 18:58:3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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