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四条。该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依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可见,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商标注册人可依法维权。
判断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情形,需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一般商标而言,从“相关公众”的视角来判定是否产生误认,对驰名商标则从“公众”的视角判定是否产生误认。如果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则对企业名称权予以登记或依法保护;如可能产生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则对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登记或对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事后撤销。 对于法律意义上的“公众”的定义,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应是狭义上的公众。关于“相关公众”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志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综合理解,笔者认为“公众”的范围应比“相关公众”更广,不受行业及是否有竞争关系的限制,也不受地域、人数限制。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要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视角去判断,最典型的情景设定就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在超市货架前同时面对当事人和陈克明CMK驰名商标权利人生产的面条时,是否会对面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当事人与克明面业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或者面对当事人生产的其他食品时,是否会误认为克明面业公司扩大了经营范围。 综上,在本案中,A市祥云食品厂申请名称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