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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字号名称是否应予核准登记》的讨论

2013/4/11 16:57: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接导致侵犯陈克明CKM及图商标专用权的结论。陈克明是A市祥云食品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企业申请登记“陈克明”字号的行为,属于确有理由的正当使用,符合《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根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事实行为,结合构成要件,才能判定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在登记注册环节不宜主观推定企业使用“陈克明”字号名称后肯定会突出使用,从而得出企业必定侵权的结论。

  事实上,现行相关规章、司法解释都有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行政、司法救济措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2003〕民三他字第1号)中第(三)项也规定:“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驰名的商标文字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中部分文字,该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又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有紧密联系,客观上可能产生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这类行为予以制止。”上述规定都侧重于事后解决,且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在登记注册环节因不予受理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风险,即使登记注册后发生争议,也可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变更申请应予核准登记,但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其有误导消费者或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查处理。□耿树生

  (九)

  笔者赞成原文作者的观点,对当事人的申请,工商机关应依法予以变更登记。

  在执法实践中,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后,可能引发纠纷或构成违法行为。结合本案,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在取得核准变更登记后,克明面业公司认为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法律事实,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此时企业名称登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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