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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字号名称是否应予核准登记》的讨论

2013/4/11 16:57: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二是当事人在使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为中,可能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如《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172号)中,规定了当发生“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据《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上述两种情形均为核准变更登记后可能发生的行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无法预见是否必然发生。因此,笔者认为,A市工商局可以从服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核准变更登记前启动行政指导程序,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陈国华

  (十)

  笔者同意原文作者的意见,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当事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理由如下:

  1.当事人申请的字号“陈克明”是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本名,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规定,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在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其姓名权相对于陈克明CKM及图商标权是在先的合法权利,同样应依法予以保护。

  2.本案当事人在产品上依法标注了厂名、厂址和祥云商标,产品只在A市流通;使用在面条商品上的陈克明CKM及图商标虽是驰名商标,但只要当事人在产品上没有突出使用“陈克明”字号或者使用与克明面业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作为A市的相关公众,应当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当事人与克明面业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3.《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并未发现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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