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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字号名称是否应予核准登记》的讨论

2013/4/11 16:57: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更为“A市陈克明食品厂”,尽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名字为陈克明,但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陈克明与克明面业公司的陈克明CKM及图商标中的文字相同,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尽管当事人使用了祥云商标,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判定,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当事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克明面业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因此,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变更登记。□陶孝巧

  (二)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可以作为该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

  不过,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应当遵循诚信、善意原则,并合理避让他人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姓名作商业标志,是进入一个有别于姓名通常使用领域的商业领域,会体现更多的经济利益,更应当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商用标志,如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有市场知名度的作家等名人姓名。

  在知名作家王跃文诉王跃文(原名王立山)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就判决认定被告王跃文出版小说时,利用重名故意混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王跃文是以《国画》等小说而知名的作家。被告王立山于2003年年底改名为“王跃文”,于2004年5月以“王跃文”的名义出版长篇小说《国风》,并宣称“王跃文最新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王立山)虽然在原告王跃文成名后改名为王跃文,但其改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王跃文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权,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故其使用姓名的方式不得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已具有的标志作用相冲突。”

  将投资人姓名作为字号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同样应遵循诚信、善意的原则,并合理地避免与他人在先的商业标志相冲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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