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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2013/5/21 15:29:4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而不能从本年度以前月份应缴营业税扣除已减征的营业税余额中减征,这一处理办法与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对于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同样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3)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的劳务时,如何进行减征?
    如果纳税人既经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劳务,又经营营业税其他税目的劳务,则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允许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3.“兼营”企业如何抉择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在享受优惠时,是可以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但是这个选择不是随意的,而是讲“原则”的。
    (1)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4.退、减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能实实在在享受到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财税[2007]92号文明确规定,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收入应当分开核算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并非其全部增值税收入或营业税收入产生的税额都可以进行退、减税,未准则计算、严格征管,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100%
    财税[2007]92号文在出台时就规定了,自2007年1月1日起,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新税法不仅保留了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而且提升了该项优惠政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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