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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2013/5/21 15:29:4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律级次,从部门规章一跃成为法律规定,确保该项优惠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合法性。
    新政策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如果为其支付的月工资为 2000元,则企业不仅可税前扣除2000元,还可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现行25%的税率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将可享受到500元/月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更高的工资,其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这样的调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头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在实际执行中,提请大家注意以下问题:
    1.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企业只能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税前扣除,不能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全年可加计扣除的残疾职工工资。简单理解就是“预缴申报,据实扣除;汇算清缴,加计扣除”。
    2.亏损企业能否享受?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的规定,如果企业亏损,则不能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比之下,有关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出台时间较晚。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优惠政策的叠加适用性
    如果企业正在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那么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流转税方面,如果企业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企业享受“残疾职工工资支出加计扣除100%”政策的同时,是可以享受其他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二、残疾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前有关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中规定,企业只有安置了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人就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人认定标准已进一步科学化,残疾人的范围有所扩大。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外,目前在已就业的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具有一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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