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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2013/5/21 15:29:4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能力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为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财税[2007]92号文将原有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
    由于残疾人的认定程序非常复杂,财税部门无法认定,故在实际执行中采用“以证定性”的方式,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才属于税收政策扶持的“六残”人员。
    考虑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残疾人均有体制保障,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工伤证》不是全国统一样式,并且主要用于赔偿认定,因此,对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不在政策扶持范围内;但持有上述三证的“六残”人员将证件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助于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财税[2007]92号文所界定的企业范围,从原来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因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的,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可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100%的税收优惠。
    2.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和“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
    为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征收管理,调整后的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根据财税[2007]92号文和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三档:
    (1)比例高于25%且人数多于10人
    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最为全面、充分的:既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减免当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2)比例高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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