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低于25%且人数多于5人 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企业,仅能享受工资支出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100%的优惠政策。 (3)比例低于1.5%且人数多于1人 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1.5%的企业,因未尽到应尽的安置义务(所谓安置义务,就是指《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必须安置1.5%(含)的残疾人员,否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无法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在计算“安置比例”时,大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安置比例”计算中,有一个重要数据是“单位在职职工”,它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②如果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年龄偏小,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则不能列入“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③对于新安置的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④虽然“安置比例”是按月计算的,但是在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会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均未达到25%,则该企业从次年1月1日起将被取消享受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3.企业应达到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条件 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财税[2007]92号文除了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人数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外,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与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条件: (1)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企业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县(市)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 四、资格认定 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即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