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1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投资联营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06]21号文件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具体需要区分投资主体、被投资行业及股权转让三种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征免。 第一,要区分投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方应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析 假如A公司和B公司不是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C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假如A、B公司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C公司,A、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价入股的房地产属于自行建造的商品房,应当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假如A、B公司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C公司,A、B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但C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假如A、B公司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C公司,A、B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C公司也为非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