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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应用

2013/5/21 15:32: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企业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可以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宅土地增值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1995]48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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