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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应用

2013/5/21 15:32: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要区分被投资联营企业是否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这里不再区分投资主体的行业性质,而以被投资、联营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房地产行业进行界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的,则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论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案例2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土地(房地产)出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应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析
    假如C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B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假如C公司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B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假如C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论A、B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股权转让不缴土地增值税。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所以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案例3
    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C公司以此2000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并自建建筑物及附着物后转让销售。随后,A公司和B公司分别将所拥有的C公司50%的股份各作价1500万元转让给D公司,各方应当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分析
    A、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公司转让C公司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该文尽管与现行政策相冲突,但也并未明确是否失效,实务中应注意把握。另外,《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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