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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应用

2013/5/21 15:32: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600×40%-600×5%=210(万元)。
    (二)对于分得房产部分,处理方式为分房自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其对外销售后再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旧房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天籁房地产公司应将分给乙公司的现金加上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扣除项目,同时将房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风险提示
    对于“合作建房”的行为,应界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一种投资行为,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的前提:
    1.若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则出地方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出资方处理。
    2.若为投资行为,则应将出资方支付的股权价值和货币资金之和在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中扣除。出资方支付给出地方的现金视为投资对价差异。为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双方确定的股权价值的差额,视为以现金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分给出地方的房产应视为投资收益的分配。
    3.其界定的基础应看合作建房的协议,出地方承担项目开发的风险并享有开发利润,应视为投资行为,若只是获得固定面积的房产,不承担风险收益的,则应界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
    案例5
    天籁房地产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开发A房地产项目,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分析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清算项目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地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联合其他单位(出资方)一同开发的,若双方约定,出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出地方应当按照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并向出资方开具发票;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并建房出售的,以新建房作为开发项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对出地方计算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的价格,即作为出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发票在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以扣除。
    若出地方和出资方合作建房、约定建成后分配开发产品的,出地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首次或者以后分配开发产品时应分出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加减其他补价计算确认;同时确认出资方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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