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以科学的考评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支撑,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与考核,建立起执法责任明晰、执法程序规范、考核评议科学、过错追究严格、风险管理严密、监督制约有序的税收执法责任制。
(一)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权限和机构,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组织体系
1、健全税收法制体系和执法主体。在国家层面尽快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规范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社会护税制订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明确各部门在税收上的相关义务和职责,知道哪些是“应作为”,哪些“不应为”,确保税法与其他部门专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一致,保障税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实施到位。在地税机关执行层面,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地税系统所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全面清理,县(区)局以上的单位要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对税收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确立,进一步明确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和执法依据。
2、严格界定执法权限。结合《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级别管辖规定(试行)》(赣地税发〔2010〕77号),厘清各级地税机关具体执法权限,汇编“三级九类” 执法依据目录(即: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九类)。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完善涵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4个层面在内的全系统当前适用的税收工作法规库,为深入推行执法责任制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制度依据。
3、完善基层执法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结合深入推进征管改革的要求,县级地税局应设立专门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在设区市局应由法规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机构,人员从有关处室抽调组成,县(区)局也要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该机构不参与所在单位的部门评议,其工作要求及质量直接由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考量,使考核人员在执法监督考核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税收执法责任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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