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所得税法第六条) (二)收入的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