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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2013/5/16 9:42: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管理类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十、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一)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关文件2009财税69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四)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2008国税函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2008国税发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六)特殊优惠:详细见2009国税函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十一、税收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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