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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2013/5/16 9:42: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2008国税发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三)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2009国税函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四)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八、向非居民企业付汇税务管理
    (一)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2008国税发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2002国税发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九、非居民企业税务申报及日常管理
    (一)相关文件:2009国税发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国税发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2008国税函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国税函3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汇算清缴的对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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