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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2013/5/16 9:42: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一款)
    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二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008国税发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9国税函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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