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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2013/5/16 9:42: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办法。
    (二)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的税款计算:详见2010国税发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款计算: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第十九条、2009国税发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2008财税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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