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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应用

2013/5/21 15:30: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资产转让土地增值税优惠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规定: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内地公司和香港8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抗震救灾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均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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