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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应用

2013/5/21 15:30: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其公允价值可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对天籁房地产公司来说,相当于用其建好的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其应将分给乙公司房产的公允价值计入开发成本,并将该部分公允价值计入销售收入。
    二、若乙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天籁房地产公司,换取天籁房地产公司一定股份再由天籁房地产公司开发该项目,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应将乙公司所获取天籁房地产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
    对天籁房地产公司来说,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三、若乙公司获取的是部分货币资金和部分房产,如例中所述,乙公司得到1200万现金及4000平米商铺,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其分得的商铺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但其分得的现金应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是乙公司的同一行为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该公司转让同一地块因获取的对价不同而处理不一。这也是上述不同意见产生的原因。
    实际上,将乙公司获取的现金作为合作建房的利润分配是不合理的,乙公司并未入股进行房地产开发,也不承担风险,只是按固定面积分得房产,应视为非货币交换的行为,其实质应认定为以土地使用权换取部分房产和现金。其次天籁房地产公司的处理也是错误的,因为财税字[1995]48号文件所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针对乙公司的行为,天籁房地产公司将房产分给乙公司应视为以房产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销售的行为。因此,在现行规定的条件下,乙公司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于其取得现金部分,应按照配比的原则,与其对应的该部分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进行配比计算其土地增值税。如乙公司获取的房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而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1600万元,则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600÷(2000+1200)]×1200=600 (万元),其增值额为:1200-600=600(万元),其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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