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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谈不法经济活动的刑法介入度

2013/4/28 13:21: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贷款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辅助案例2][10]被告人张某某贷款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1996年2月7日,用虚假的房产证作抵押,以秦皇岛市某公司作为借款方,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某办事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天,其中100万元由张某某投资期货,亏损82.3万元;另100万用于购买一公司。贷款到期后,张某某仅偿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并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一审判决后,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虽然用同一座楼房做抵押贷款四笔,除起诉的一笔外,其余均属正常贷款,不仅说明被告人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也间接证明了张某某虽然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据此不能对张某某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专家点评:

  对于骗取贷款并利用贷款从事高风险经济活动造成损失的,不能一概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要结合被告人偿还贷款的情况以及偿还贷款的能力来综合判断。只有客观上造成无法偿还贷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才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1] 案件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 汉斯·舍格伦、约兰·斯科格[瑞典]编:《经济犯罪的新视角》,陈晓芳、廖志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3]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页。

  [4] 杨兴培:《一起夫妻吵架引起自杀案的刑法思考和伦理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5] 游伟:《介入经济行为切忌“刑事优先”》,载于2008年9月24日《上海法治报》B5版。

  [6] 游伟访谈《脱“典”而出:经济刑法的再生之道》,2008年8月31日《检察日报》第3版。

  [7] 游伟访谈《脱“典”而出:经济刑法的再生之道》,2008年8月31日《检察日报》第3版。

  [8]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9] 案件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10] 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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