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 案例1:被告人张某等人贷款诈骗案 1995年4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张某先后虚假出资注册了四家公司。2001年10月至2004年1月,张某采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勾结某证券公司总经理沈某某为其出具虚假的股票市值证明而后质押股票的方式,以上述四公司的名义与某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先后向该信托公司骗取贷款13笔,金额共计62745万元,其中已归还本息31884.97万元,尚未归还本金40070万元。张某将所骗贷款用于归还欠款、个人购房及股票买卖等。 案例2:犯罪嫌疑人文某某贷款诈骗案 2003年7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在明知其所有的甲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勾结他人伪造钢材质押监管、钢材仓储单等资料,由甲公司以钢材质押的方式向某银行贷款980万元。嗣后,文某某将980万元贷款以个人名义投入某证券公司做委托理财,截至案发,导致银行87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 [争议焦点] 上述两起案件均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一起案件被认定为犯罪,第二起却被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故人们对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起案件均是骗取贷款后从事经营活动,刑法不应当介入此类案件,两案均应作无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起案件中,张某将骗得的贷款用于个人还债、消费,并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经营活动中,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第二起案件中,行为人将骗得贷款用于委托理财,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在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前的这种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该行为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争议焦点:实践中对不法经济行为刑法介入度如何把握?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 [专家指导] 一、关于两案的定性 这两起案件均涉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发生于合法商业领域的、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2]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罪的一种,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性犯罪。[3]法定犯具有违反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和违反刑法的特点,对于法定犯的认定可以采用二次违法性方法来进行。华东政法大学杨兴培教授提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有机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这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一种严格的阶梯关系。在这个阶梯关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