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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谈不法经济活动的刑法介入度

2013/4/28 13:21: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发展的功能。

  二、经济活动刑法介入度的准确把握

  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也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任何行为进入刑法规制领域总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尤其是经济犯罪这种法定犯,刑法介入不法经济行为要更加注意。如果刑法介入经济行为过多,触角伸得过长,就会导致经济失去活力,影响经济的繁荣。而如果刑法对经济行为保障不够,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就会得不到保障,同样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刑法介入经济活动必须要适度,这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关键是“度”应当如何把握?

  (一)摒弃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错误观念

  刑法介入经济活动要摒弃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错误观念。在经济生活中,一旦出现产生严重后果的不法经济行为,受害方最先想到的往往就是求助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采用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本案中第二个案例即是明证,银行在贷款给两家公司时未尽认真审查义务,导致文某某骗取近千万元贷款,在发现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后,不是先通过民事途径进行追偿,而是首先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安机关也屡屡插手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其中固然有不法经济行为与经济诈骗界限模糊的原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但最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传统的先刑后民、刑事优先的观念在作怪。先刑后民的传统观念是我国长期以来“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法律模式的惯性延伸,也是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价值基础之上的法律观念,而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不相适应的。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私权的保护日益重视,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强调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崇尚意思自治、缔约自由,而且完善的市场经济也有非常完善的民事、经济法律的约束,所以在出现民事、经济纠纷的时候,应当尊重民事、经济法律的价值,在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无法调整的时候,才考虑进入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使得民事、经济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一个相互协调、位阶分明的保障体系,而不是一味的刑事优先。

  (二)刑法介入不法经济行为应坚持罪刑法定等司法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的表述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司法中必须贯彻的原则之一,它要求刑事司法必须严格依照刑事立法进行。我国的经济犯罪采用的是一种“大一统”加“依附型”的立法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经济犯罪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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