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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谈不法经济活动的刑法介入度

2013/4/28 13:21: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目的行为相牵连的两个行为,根据牵连犯的从一重处断原则,由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处刑轻于贷款诈骗罪的处刑,故应当认定张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另一被告人沈某某作为证券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张某股票账户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为张某出具虚假的股票市值证明,还和张某、某信托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履行对质押股票账户的监管责任,使得张某诈骗信托公司贷款成功。在张某获取贷款后,沈某某违背对信托公司的合同义务,多次为张某办理提现,帮助张某非法占有信托公司的贷款。沈某某在张某贷款诈骗中,起到了必不可少的帮助作用,因为正是有沈某某所在证券公司出具的虚假股票市值证明和办理股票质押合同,信托公司才会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贷款给张某。正因如此,沈某某构成张某贷款诈骗案的从犯。

  该案检察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将两被告起诉后,法院判决两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沈某某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二)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存在以下两个行为:其一,在申请公司登记、增资过程中,采取了借款验资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各20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其二,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在明知其所在的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虚假的钢材质押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这两方面的行为都足以说明文的行为符合了构成贷款诈骗所要具备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方面行为要件。其前一行为造成其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缺乏资金保障,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后一行为则更直观地反映出了其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特征。

  该案和第一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通过文骗取贷款后的用途所反映出的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文某某将骗得的贷款绝大部分投入证券公司做委托理财以赚取息差,文还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保本、保收益的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合同规定担保的解除条件是先归还银行贷款,否则反担保合同无法解除,文某某也就无法拿到委托理财的收益。文某某虽然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但是他将贷款用于保本性质的理财,文某某之前也在这个证券公司做过委托理财,全部收回了本息,故他认为骗取贷款做委托理财是安全的,届时可以将贷款归还银行,从这一点来看文虽有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并无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虽然证券公司和文签订的保本保收益的协议是违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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