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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件谈不法经济活动的刑法介入度

2013/4/28 13:21: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贷款诈骗行为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首先,张某具有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客观行为。本案中,张某在客观上存在以下三种欺骗行为:第一,张某的四家公司系虚假注册成立,该四家公司并无任何到位资金,亦未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纯粹是“空壳公司”,张某就是以该四家“空壳公司”名义与某信托公司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第二,张某在贷款过程中向某信托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即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第三,张某勾结某证券公司,由该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虚假的股票市值证明,即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其次,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某信托公司贷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证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并不是很难,但要证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却很不容易,尤以直接故意中的目的犯为甚,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多以法律拟定或司法推定的方式来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比如,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以上规定就为司法推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前提标准,防止了司法推定的随意性。

  无论是诈骗罪还是金融诈骗罪,均属于故意犯罪,而且是目的犯,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证明被告人主观方面的时候,需要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所骗财物的目的,只有证实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才能成立。而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被告人口供承认之外,几乎没有办法证实,故司法解释就规定了推定,也就是在某些情况下无须其他证据证明,就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是认定犯罪所必需。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的公司是没有从事任何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而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某信托公司贷款。获取贷款后,有4亿余元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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