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实施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当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其他法律,而其他法律规范再也无法容纳已经超出其既定界限的某种社会危害行为,其他法律制裁手段不能也不足以制止和惩罚触犯其规定的行为时,刑法方能对这种行为施以刑罚。如此,就适应了刑法和刑罚在整个法律处罚体系中所具有的补充性和惩罚性特征。因此在立法设定犯罪时,甚至于刑事司法中,都应当严格遵循“出于他法而入刑法”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就应当认定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他法,且他法已不足以调整该行为对一定社会关系的扰乱和破坏,进而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具有启动刑法调整的必要性。因此,任何经济犯罪均明显地存在两次违法性特征。[4]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需要刑法进行规制的时候,应当坚持二次违法性判断方法,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的民事、经济或者行政法律法规,再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因为“刑法不能‘空中楼阁’般地宣布经济行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能在缺乏‘前提法’基础时认定犯罪”[5]。当然,据此判断民事、经济、行政等部门法已不足以对一定之行为进行调整的标准,也即刑法介入程度,是刑事司法所要把握的关键点,又是一个难点。缺之则不足以保护法益,过之则会侵害人权,或对法治形成侵害,或对社会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在认定这两起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时,也应当采用二次违法性的方法进行判断,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再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既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又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用刑法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严格把握刑法介入度。 (一)被告人张某、沈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们首先来判断张某和沈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经济法律和法规。本案中,张某存在以下两个行为: 1.通过虚假注册成立四家公司,张某通过对房产重复评估入股、制造虚假的资产等方式注册成立四家公司,该四家公司并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说是“空壳公司”。《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206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