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基本罪状和法定刑均在刑法典中加以规定,在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中不设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只是在其处罚罚则中对刑事责任做宣告式的表述。[6]这种立法模式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罪刑关系的针对性和明确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威慑指引功能弱化。经济犯罪的罪刑规范在本质上是对经济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的重申和保障,这种重申和保障必然要求罪刑规范与禁止性规定具有同质性和连接性。但是在“大一统”加“依附型”立法模式中,罪与刑之间缺乏对应性和明确性。其造成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增加了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削减了刑法对经济行政法的保障功能,同时也弱化了经济行政法对民众的指引功能。严重一点说,这样的立法模式可能会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贯彻落实。[7]正因我国采用的是“大一统”和“依附型”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本身就导致罪刑之间缺乏明确的对应性,所以在刑法介入不法经济行为的时候更加要注重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来判断不法经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个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8]刑法的谦抑原则要求刑事司法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精神,保持动用刑法的不可避免性,避免刑法触角伸得过长。本文第二个案例中,文某某虽然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用于委托理财,案发后尚有数百万元贷款无法偿还,但这一不能归还的结果既非文某某的本意,亦非文自己行为造成,且文已经用个人财产偿还部分贷款,还与银行签订还款合同,以个人信用担保偿还剩余贷款。因此,该案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有限,故采用经济手段就可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动用刑法就不是必要的。 第三个原则是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其作用就是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通过惩罚犯罪来达到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法所守护的是社会的最底线,也是面对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堤坝,因此决定了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刑法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应当被动用,否则就是浪费的,而且刑法滥用的副作用就是刑法失去应有的效力。所以,要把握刑法介入经济活动的度,就应当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建立起合理的法律位阶,调整好前置法和保障法的关系。就本文中两个案例来看,第一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