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办案人员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成果协调会和审稿会等多次会议论证,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草稿)》(以下简称《草稿》),并将《草稿》及时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以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福建等证券、期货犯罪高发、频发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征求意见。参考上述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草稿》作了全面修改、完善,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2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旨在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内容上既充分吸收了中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又合理借鉴了国外成功司法经验;既保证了合法性、稳定性,又力求有所突破,准确把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发展态势和规律。
(一)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基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者通过职务行为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解释》援引了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