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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3/3 19:53: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择替代标准。理由是:首先,从刑罚设置原理分析,对经济犯罪处以财产刑是必要的;其次,从刑法条文的表述分析,“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意味着必须处以罚金刑;再次,突破刑法规定,弥补立法漏洞的做法,在司法解释中已有先例可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就是一适例。   另一种观点认为,并处罚金刑只是为了区别单处罚金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也可以判处罚金刑,但并非必须判处罚金刑,特别是在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理由如下:首先,不处以罚金刑不等于不处罚,主刑的轻重仍然是罪刑均衡的主要参考指标;其次,刑法明文规定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金,司法解释无权突破刑法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规定罚金计算标准;此外,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中,难以在违法所得之外找到计算罚金的替代标准,如果以交易额替代违法所得,那么将会大大加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人的财产刑。   《解释》对此未作明确。实践中,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对行为人判处一千元的罚金,即以罚金刑的下限作为判处行为人的罚金数额,如此解决了具体案件中无违法所得而无罚金参照标准与刑法规定的并处罚金而必须判处罚金之间的矛盾。   (十四)关于定罪量刑标准是否区分单位和个人主体   有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起诉标准和处刑上均应有所区别。而反对观点认为,2008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没有区分单位和个人两种主体,因此无需区别单位犯罪主体和个人犯罪主体。经研究认为,就本罪而言,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即便不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加以区别,也可以追求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因此,《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注:   [①]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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