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规定为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起草之初,惟恐打击面过大,《解释》将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限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后考虑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具有同等便利条件,如果仅将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限制为配偶、父母、子女,留给内幕交易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的空间将会非常大。基于这一考虑,《解释》将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扩展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所有近亲属。
(2)应否将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扩展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肯定观点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情妇、情夫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在获取内幕信息的条件上,具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同等的便利,应当设置此类人员的保密义务,将该类人员有条件地明确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建议具体参照以下两种模式予以规定:一种模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使用“特定关系人”的表述;另一种模式参照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使用“关系密切的人”的表述。否定观点认为,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法治理念和法律体系、制度尚不健全,如果将关系密切的人纳入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可能会造成打击面过大,在实践层面上也不易操作,搞不好会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
《解释》采纳了前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需要在政策上加大打击力度。二是关系密切的人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那里获取内幕信息,具有与近亲属一样的便利条件,而且由于其身份更具隐秘性,规避法律的空间更大,所以有必要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三是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上,行政法与刑法没有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采用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规定,为加强行刑衔接,可以参照这一表述。四是就身份关系而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从事内幕交易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在利用影响力这一方面具有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