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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3/3 19:53: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成交额(占用保证金数额),既有利于被告人,也有利于证据收集,同时便于计算获利金额,应当以初始买入金额作为成交额(占用保证金数额)。   经研究认为,买入金额、卖出金额均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有的案件中,买入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而在有的案件中,卖出金额最能准确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考虑到具体案件中情况比较复杂,《解释》对此未确立一个统一的原则。实践中,对于单次买入金额、卖出金额不同的,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即将数量大的认定为成交额(占用保证金数额)。   2.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的认定   如何认定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是按照实际所得还是按照账面所得,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种观点主张,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所得计算,不能按照账面所得进行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应当按照账面所得进行计算。   经调研,在有的案件中,股票仅卖出一部分;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处罚通常选择卖亏;而在有的案件中,对未抛售的涉案股票可能需要进行应急处理,根据具体股市行情决定是否抛售。考虑到实际情况纷繁多变,《解释》未对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的认定确立一个总的原则。实践中比较倾向的观点是,对已抛售的股票按照实际所得计算,对未抛售的股票按照账面所得计算,但对为逃避处罚而卖亏的股票,应当按照账面所得计算。对于涉案股票暂不宜抛售的,在认定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时,应当按照查封股票账户时的账面所得计算,但在具体追缴财产或退赔财产时,可按最终实际所得认定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的是,企业分红能否计入获利数额?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分红与内幕交易行为无关,不应计入获利数额;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分红与买进的股票数量成正比,而买进的股票数量直接与内幕信息的影响力有关,因此企业分红应当计入获利数额。   《解释》未对此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将交易过程中的企业分红计入获利数额。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业绩、分红本身是内幕信息,行为人获取该信息后,买进大量股票。该情形下,将企业分红计入获利数额没有任何争议。二是企业业绩、分红与内幕信息无关,只不过在行为人买进大量股票后,企业分发了红利。由于内幕信息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证券、期货交易量、交易价格的变化上,而交易量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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