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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读《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3/3 19:53: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认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的把握:   1. 严格区分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与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的兜底项均授予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理解和适用这两条的兜底项时,要将监督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规定与具体案件中监督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认定区分开来。前者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而后者往往是应司法机关的请求,基于监督管理机构对专业知识、经验的把握而出具的一种意见材料,既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经司法机关审查,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上述人员可以通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传阅文件获悉内幕信息,应当通过《解释》将上述人员明确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后经征询有关部门,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内部文件未必都传阅到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且这种可能性很大,因而《解释》未将上述人员明确规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3.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包括单位   关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证券法与期货管理条例、刑法采用的表述不同。证券法采用的是“知情人”的表述,而期货管理条例和刑法均采用的是“知情人员”的表述。由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发行人控股的公司,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包括单位,将“人员”仅解释为自然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相矛盾。   经研究认为,“人员”指的仅是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这是汉语中的通解。这样的理解并不与刑法关于单位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相违背,因为单位犯罪并非必须由单位具体实施,而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如果自然人是根据单位集体决议,为了单位利益而从事内幕交易,就应当追究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责任。同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也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二)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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